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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钟:应常鸣于执法者头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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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-11-05 来源:生活时报 刘勇 我有话说

报载,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分局刑警二大队大队长邱兆林刑讯逼供一案,日前公开宣判,以刑讯逼供罪判处邱有期徒刑3年(详见10月27日《生活时报》10版)。

执法者犯法,刑警队长沦为罪犯,这一特殊的个案值得我们深思。在某些执法者看来,手中掌有的权力似乎是私有的。他们不是以法律为准绳、以事实为依据去执法,而是滥用权力与手段,靠逼供信“办案”,甚至殴打拘传对象,致人伤残。如此行径,既已触犯了法律,当然应该受到制裁。屈打成招,造成冤假错案,古已有之。眼看就要跨世纪了,邱兆林们还在奉行封建暴吏那一套,等待他们的当然只有被历史淘汰一途。所有执法者亦应从中得到警示,反省自身,努力做守法的模范。

该案审理过程中,“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证据不足而做出‘邱兆林无罪’的判决和裁定”,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。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执法者们犯法岂能豁免!司法部门枉法袒护,对邱网开一面,只能使邱兆林们更加有恃无恐,并使神圣庄严的国法受到亵渎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正、及时审理此案,为受害者伸张正义,应予赞许。道理其实很明白——养痈成患,惟有毫不留情地清除痈疽,才能拒腐防变,纯洁队伍,服务人民。人民法院,千万不可置我们的宗旨于不顾啊!

此外,公开宣判此案,新闻媒介予以报道,也是重视群众监督、舆论监督作用的体现,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正在趋于完善的例证。捂着盖着,“暗箱操作”,弊端多多,实不可取。然而,由于记者报道公安人员违法事实即被报社辞退的事情,毕竟还发生着(详见10月30日《生活时报》10版》。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阻力决定了实施舆论监督的艰巨性,我们不可盲目乐观。

法律是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工具,而不是个人可以随心所欲滥用的工具。执法者,尤须依法自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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